2004年11月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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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柚摘青的板子该打在何人身上
见习记者 汪嘉林

  常山胡柚以色泽金黄、味美甘甜而著称于世。一些商贩为能提前上市卖个好价钱,向村民高价收购还未成熟的青胡柚,导致胡柚产地“摘青”现象严重,大量尚未成熟的胡柚流入市场,严重损害了常山胡柚这一品牌的形象,常山县农业局依照《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了处罚。这原本是一件事实简单明了的行政执法案,可是一个意外的投诉电话却让记者觉得农业局的执法大棒可能打错了地方。
  “他们有什么权力没收我的东西?”胡柚经销商金先生在电话中忿忿不平地对记者说。金先生告诉记者,今年9月份,他到常山县新昌乡彤坑村收购了1000多公斤青胡柚,打算运往北京销售。可是刚刚付清货款,县农业局执法大队的人便出现了,不由分说地将1000公斤“青果”全部没收,执法人员称他们的执法依据是《管理办法》第11条和第33条。在金先生看来,“这有点象圈套!”
  记者查阅《管理办法》时发现第11条和第33条关于农产品采摘要求及相关处罚规定,针对的均是“生产者”,经营户并不在管辖范围内。同时,记者在《原产地域产品——常山胡柚》的国家标准中也查到了这样的规定:在正常气候条件下,禁止在10月30日前采收,长期储藏的以11月上旬采收为佳,短期储藏的以11月中旬采收为佳。
  根据上述规定,按理说,常山县的果农应对“摘青”负责,那么县农业局为什么要把摘青的“板子”打到经营户身上?为此,记者走访了“摘青”事件中提到的彤坑村。
  彤坑村与外界相连的仅是一条宽约2米的沙石路,村民基本都以种植胡柚为生。山区没有成片的种植地,大多数农户种在了自家的房前屋后。“大爷,你知不知道前几天有人在你们村收购青胡柚啊?”记者问一个正在摆弄胡柚树的老农。“有啊!我们家就卖了100公斤啊!他给我5毛钱一斤,比成熟的胡柚价格还高呢。”老农显得很开心。“你知道有规定不能‘摘青’的吗?”记者继续问。“那我不知道,反正没人和我说过,我都已经把胡柚卖掉了,钱也已经在我手上了。”老农回答。
  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发现,虽然彤坑村村民“摘青”的不在少数,却没有一户被县农业局处罚过。
  在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季卫东大队长一语道破:“处罚农民,怎么罚?他们已经很穷了,如果把他们辛苦种植的胡柚没收了,让他们怎么活?所以,我们只有处罚经销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于法无据的。”
  “这个‘板子’是打错了地方,目前我们国家基层执法单位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不足。”有关法律专家这样告诉记者。“十六届四中全会告诉我们,我们党取得政权是不容易的,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象常山农业局这种做法真的值得好好反思。”